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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贵山与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山,张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尚民初字第435号原告王贵山,住尚义县。被告张宝,住尚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山与被告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者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凤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