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信法刑初字第254号公诉机关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金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和母亲谢某甲、儿子林某甲从阳江来到信宜探亲,当日18时许到达信宜市凤塘村小阿姨谢某家投宿。到达后林某和谢某一家人在家吃饭喝酒。当晚22时左右,被害人李某戊从外过来,并与林某等人一同喝酒。9月29日0时左右,李某戊在未得到被告人林某同意的情况下,便伸手去拉扯其金项链,并将金项链扯断。两人在拉扯过程中同时倒在地上,林某随手在一张凳子上拿了一把水果刀捅了李某戊两刀。李某戊被捅伤后被送至信宜市人民医院治疗。经广东省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戊损伤程度作出鉴定:李某戊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于9月29日15时自行到信宜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主动交代了其用刀捅伤李某戊的犯罪事实。再查明,被告人林某交清了被害人李某戊住院的医疗费后,另赔偿了营养费人民币8500元。被害人李某戊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林某从轻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物证有水果刀一把,书证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据等,有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谢某、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有被害人李某戊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现场勘查、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主动到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也有过错,且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林某适用缓刑在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对被告人林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8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奕文代理审判员 杨丽君人民陪审员 杨智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艳何燕菲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