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5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云柏与何金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柏,何金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初字第5932号原告刘云柏,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被告何金兰,女,1974年2月13日出生。原告刘云柏与被告何金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宏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云柏诉称:被告将我的排水管道用水泥堵死,给我的财产造成损失,现要求被告将我的排水管道通开,并赔偿我损失2万元。被告何金兰辩称:原告的排水管道被用水泥堵死系我所为,因该管道出口直对着我家墙基,长时间冲刷会对我的财产安全造成损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且相邻居住,双方房屋所在区域的地形呈东北高西南低。原告家院落位于被告家东北侧,原告院前有一供其出行的楔形斜坡,斜坡西侧为被告的院落。经现场勘查,原告的坡道西侧表层下有一PVC管出口,管口斜对着被告的墙基,并被用水泥堵塞。审理中,原告请求对其财产损失与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关联度进行鉴定,经询,无相关的鉴定单位,原告亦未能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人的财产安全。因原告埋设的排水管道斜对着被告的墙基,遇降雨将会给被告造成财产损失,故原告应另行采取措施进行排水;因没有相应资质的鉴定部门,能对原告的财产损失与被告堵排水管道的行为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原告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原告应尽快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避免其损失进一步扩大。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云柏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云柏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石宏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