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4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亚兵、程秋英、张起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474-1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峰,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兵,男,1978年7月23日生,汉族。被告程秋英,女,1966年7月1日生,汉族。被告张起,女,1962年11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亚兵、程秋英、张起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50元,共计200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刘昊杰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