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3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玉与赵艳华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刘祥春,赵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284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女,1989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大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祥春,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赵艳华,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陈玉与刘祥春、赵艳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陈玉依据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京中信内民证字第30050号公证书及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第00714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刘祥春、赵艳华按照公证书支付各项费用965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祥春、赵艳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刘祥春名下银行开户信息15个,无可供执行余额,无车辆登记信息,赵艳华名下银行开户信息9个,无可供执行余额。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艳华名下车牌号为京NONJ**车辆给予查封,未实际控制该车辆,已将被执行人刘祥春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2号11层1101号(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东字第0882**号)及被执行人赵艳华名下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6号院24号楼16层1601号(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开字第0218**号)两处房屋给予轮候查封,无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刘祥春、赵艳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现正在审查中,待审查结束后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祥春、赵艳华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祥春、赵艳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陈玉申请执行的案款96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3)京中信内民证字30050号公证书及(2015)京中信执字00714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代理审判员 宋启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福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