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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学凤诉被告刘行兵、朱明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凤,刘行兵,朱明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0708号原告:陈学凤,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行兵,男。被告:朱明春,男。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胜印,男,196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解放南路司法局宿舍。身份证号码3424011962********。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了原告陈学凤诉被告刘行兵、朱明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件鉴定时间过长,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金成军代理审判员  吴 磊人民陪审员  邬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智杰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