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岑某甲与岑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甲,岑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767号原告:岑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胡丹杰,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某乙,农民。原告岑某甲为与被告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景赞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岑某甲、被告岑某乙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岑某甲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为合法夫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岑某丙,现就读于慈溪市新浦镇中心小学二年级。原、被告相识两个月即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感情基础,缺乏足够的了解,导致婚后摩擦不断,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在结婚以后,长期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以赌为业,在��欠债累累,原告一人支撑家庭,还要向亲戚朋友四处借钱替被告偿还赌债。原告多次劝导被告戒赌并找份工作,但被告不但不听原告的劝导,反而变本加厉,染上毒瘾,长期吸毒,并常无缘无故对原告及女儿实施殴打,并有持刀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虽然对被告的家暴行为派出所民警多次出警进行处理,家中亲属、村干部也多次对被告进行劝阻,但被告从未改正。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原告的精神及身体都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折磨,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想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替被告偿还的个人债务1800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岑某乙在庭审中辩称:被告不存在原告所称赌博、吸毒等恶性,双方之间的争吵因生活琐事引起。双方婚姻关系存��期间,原告方的收入应对半分割,如不能分割财产,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岑某甲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及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名岑某丙的事实;3、处警经过二份,拟证明被告有严重的家暴行为,派出所多次出警处理的事实。4、借条三份,拟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负个人债务150000元的事实。被告岑某乙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被告认为借款人应当出庭作出,本院认为,该证据被告不予认可,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岑某丙,现就读于慈溪市新浦镇中心小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诉称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现只要双方珍惜往日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互相体谅和关心,互相信任,多为家庭、女儿着想,夫妻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岑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岑某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由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