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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方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41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出生地湖南省岳阳县,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5)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0日凌晨2时19分,被告人方某醉酒后手持水泥砖头将停在广州市越秀区xx广场旁边小巷、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停车场内、广州市越秀区xx号xx汽配城停车场内的粤E×××××、粤A×××××、粤B×××××、粤A×××××等27辆小车两边后视镜打烂,经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方某共造成上述车辆损失合计人民币109684元。公诉机关随案提供被害人蔡某某等人陈述、证人王某等证言、司法鉴定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方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凌晨2时19分,被告人方某醉酒后手持水泥砖头将停在广州市越秀区xx广场旁边小巷、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停车场内、广州市越秀区xx号xx汽配城停车场内的粤E×××××、粤A×××××、粤A×××××、粤A×××××、粤B×××××、粤A×××××等26辆小车两边后视镜打烂,经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方某共造成上述车辆损失合计人民币43084元。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方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以上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李某丙、蔡某某、赖某甲、李某甲、刘某、何某、林某、钟某陈述,证人谭某、王某、唐某、龙某证言,被告人破坏汽车倒后镜监控视截图,被告人作案时所戴黑框眼镜、所穿上衣及携带的纺织袋照片,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乙、朱某甲、朱某乙的汽车被破坏的后视镜及工具石头的照片,被害人赖某乙、刘某、何某、钟某、蔡某某的汽车照片,被害人陈某、赖某甲、刘某、何某、蒋某、林某、钟某、蔡某某的机动车行驶证照片,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抓获被告人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2张,xx汽配城分场管理处开具的证明和委托书各一份,xx汽配城分场管理处的出库清单复印件4张、销售清单复印件7张,广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xx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和委托书,xx大厦管理处开具的证明和委托书1份,广州市xx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证明和委托书各1份,粤Axxx**、粤A×××××、粤A×××××、粤A×××××、粤A×××××、粤B×××××、粤A×××××、粤A×××××、粤A×××××、粤B×××××、粤B×××××的相关维修票据,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广州市××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停车场周边监控录像光碟5张,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惟根据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粤E×××××、粤A×××××、粤B×××××及粤A×××××的损失均为自报,并无提供相关维修的票据,故对该四辆汽车的自报损失金额66600元不予认定;另粤A×××××在鉴定意见中既出现在自报损失金额的分类中,又重复出现在有单据损失金额的分类中,属重复计算,故应当以有单据损失金额为准,且认定的被破坏车辆应为26辆。被告人方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夏伟明人民陪审员  李燕琼人民陪审员  顾文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