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户祥芳与漳州市恒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敦化市立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敦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祥芳,漳州市恒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敦化市立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漳州市恒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573号原告户祥芳,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恒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住所敦化市新华西路1001-4号。负责人李飞斌,经理。被告敦化市立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胜利街风尚阳光城。法定代表人李飞跃,经理。被告敦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三人漳州市恒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漳州市新城花园17栋118号。法定代表人李飞跃,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户祥芳诉被告漳州市恒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敦化市立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敦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第三人漳州市恒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户祥芳负担。审 判 长 宫英东审 判 员 孙彩云代理审判员 包雨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