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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干民一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干民一初字第1167号原告彭某,女,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被告张某,男,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原告彭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旺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诉称,原告四岁时,父亲因病去世,六岁时母亲改嫁他人,所以原告从小就由叔叔婶婶抚养长大,2003年经家人包办嫁给了只见过一面的被告(婶婶的亲侄子),虽有不情愿,但为报养育恩情,也就认了。2004年生下儿子张甲,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在结婚一年后恶习渐渐外露,爱好赌博,性格暴躁,心胸狭隘,心情不好就会殴打原告,连原告怀孕期间,被告都经常打骂。原告自从结婚以来一直苦心经营着家庭、省吃俭用。为家付出,在外拼命挣钱。但是对于这一切被告并不懂得珍惜,从没想过为家庭的幸福生活付出一点力。双方在外打工的这几年,每进一个厂三四个月后都无端猜忌原告,打骂原告,使原告要承受经济与心灵的双重压力。为了减少被告不必要的猜忌,原告从不使用手机和上网,除了上班就是呆在家里,连个要好的朋友都没有。原告在2007年的时候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一次次的暴打与折磨就想与被告离婚,但是被告一直哀求,并且保证以后不会再殴打原告,出于对孩子的考虑,也因为小时候缺乏爱,所以一直想维持好不容易组建的三口之家。从而又一次的原谅了被告,但是原告太天真了,太傻了,没多久被告又原相毕露,出去打工的时候,还是一直对原告无端猜忌与打骂,无论原告怎么解释,讲解都无法入耳,最长时间殴打了原告3小时,硬是往死里打,原告被告打的遍体鳞伤。为了不让同事笑话,原告总是留着长发遮挡哭肿的双眼。三个月前被告又一次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全身青一块紫一块。太阳穴被打的肿出一个鸡蛋大的血包。一直打得被告累了为止。伤心欲绝的原告想到了自杀了断这痛苦的人生,可是,转念想想儿子,又有几分不舍,原告在恐惧与绝望中去他处工作。被告与原告结婚12年,一直存在赌博的恶习,所以生活经济压力一直是原告扛着,原告在被告一次次保证一次次对被告原谅,然而一次次失望。原告心存绝望的情况下,对于以后的生活充满恐惧和看不到希望才向本院申请起诉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张甲由被告抚养;3、神湖村婚后建房及存款留给儿子张甲(约3万元)。被告张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与被告张某于2002年农历12月底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正月开始同居生活,于2012年11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4年10月22日生育男孩张甲,该男孩现随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原告彭某与被告张某共同生活时间9年后补办结婚登记,可见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是较好的。夫妻之间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一些矛盾,只有加强沟通和理解,是完全可以化解的。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为了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长,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另,原告在诉讼中也没有充分举证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旺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雯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