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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马某甲申请执行马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20-2号申请人马某甲,女,回族,青海分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文秘,住本市城东区。被执行人马某已,男,回族,,西宁海��电子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城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马某甲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少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三项探望孩子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素霞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滕生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鞠洪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