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广州鳄鱼恤商业有限公司与钟红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鳄鱼恤商业有限公司,钟红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4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鳄鱼恤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沐阳。委托代理人:麦建晃,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红清。委托代理人:关欣,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鳄鱼恤商业有限公司(下称“鳄鱼恤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鳄鱼恤公司支付钟红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70909.54元;二、驳回鳄鱼恤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鳄鱼恤公司负担。判后,鳄鱼恤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鳄鱼恤公司因生产经营持续亏损,不得不精简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鳄鱼恤公司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鳄鱼恤公司在起诉时有权纠正自己法律适用的错误,原审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来审理鳄鱼恤公司是否合法解除与钟红清之间的劳动关系。据此,鳄鱼恤公司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支持鳄鱼恤公司一审诉讼请求。由钟红清承担一、二审诉讼费。钟红清答辩称:不同意鳄鱼恤公司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鳄鱼恤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鳄鱼恤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鳄鱼恤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鳄鱼恤商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年 亚代理审判员 康玉衡代理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燕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