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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民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高书琴与常熟市常盛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书琴,常熟市常盛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888号原告高书琴。委托代理人陈心刚,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常盛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蒋巷村。委托代理人邱明发,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书琴诉被告常熟市常盛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书琴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书琴申请撤诉是对其自已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书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书琴负担。审判员  金连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