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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执字第1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区剑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区剑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执字第1078-2号移送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区剑豪,男,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0014。关于被执行人区剑豪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区剑豪应当缴纳罚金20000元至本院。因被执行人区剑豪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案件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区剑豪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佛山市辖区内二十五家商业银行、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区剑豪有银行存款582.61元,本院已将该笔款扣划至法院账户,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区剑豪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佛明法执字第1078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的,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先谷审 判 员  颜 熙代理审判员  何保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麦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