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彩云与杨超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李彩云,女,生于1957年8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杨超,男,生于1991年3月11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执行李彩云与杨超为侵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超已履行完全部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终字第00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新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