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宏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宏波,赵海燕,XX,屈祥,王忠,王涛,郭玉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增强,职务董事长。被告樊宏波。被告赵海燕。被告XX。被告屈祥。被告王忠。被告王涛。被告郭玉岗。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宏波、赵海燕、XX、屈祥、王忠、王涛、郭玉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986元,减半收取3711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孟令志代理审判员 臧碧云人民陪审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樊 富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