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马翠萍诉被告邵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翠萍,邵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马翠萍,女,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邵领军,男,3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翠萍诉被告邵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翠萍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马翠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咏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晓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