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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马翠萍诉被告邵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翠萍,邵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马翠萍,女,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邵领军,男,3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翠萍诉被告邵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翠萍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马翠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咏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晓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