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陇执字第00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韩启云与闫陇德、闫亚斌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启云,闫陇德,闫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335-1号申请执行人韩启云,男,生于1952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闫陇德,男,生于1950年9月29日。被执行人闫亚斌,男,生于1978年9月26日。韩启云诉闫陇德、闫亚斌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