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6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中天开元广运投资有限公司与马忠明、马忠心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天开元广运投资有限公司,马忠明,马忠心,马中学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052号原告:中天开元广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洪军,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施浩,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晨,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忠明,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晓军,内蒙古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忠心,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马中学,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中天开元广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忠明、马忠心、马忠学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马忠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天开元广运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双方均有权向受让方、目标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属于约定管辖无效,应当适用法定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管权转让协议中受让方A为中天开元广运投资有限公司,受让方B为李宝成,转让方A、B、C分别为被告马忠心、马忠学、马忠明,第十二条约定协议产生争议,如不能协商双方都有权向受让方、目标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中受让方A为中天开元广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西安市雁塔区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马忠明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丹代理审判员 王伟代理审判员 朱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