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龙法民二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东莞市奇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袁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奇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袁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民二初字第110号原告东莞市奇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钟海亮,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晓宇,该公司员工。被告袁建平,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赤光镇双羊村委会中村40-1号,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7709065756。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奇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奇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赖伟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秀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