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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杨中良与刘玉芝、杨璐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杨中良,农民。被申请人刘玉芝。被申请人杨璐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8.8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黄为一所有的房屋一处(证号固房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璐铭的银行存款8.8万元。申请费900元,由申请人垫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谢运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祝遵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