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霍家林与吕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2341号原告:霍家林,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刘永梅,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永飞,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围,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家林诉被告吕围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家林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家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霍家林负担。审判员 钱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