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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霍家林与吕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2341号原告:霍家林,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刘永梅,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永飞,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围,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家林诉被告吕围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家林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家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霍家林负担。审判员  钱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