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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3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益青与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3228号原告:陈益青。被告:黄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益青与被告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鲍展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金飞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