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3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益青与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3228号原告:陈益青。被告:黄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益青与被告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鲍展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金飞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