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4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若萍、刘县丽与连云港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若萍,刘县丽,连云港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4116号原告王若萍,居民。原告刘县丽,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博文,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江化街江化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怀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若萍、刘县丽与被告连云港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若萍、刘县丽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若萍、刘县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若萍、刘县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收取1100元,由原告王若萍、刘县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房树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