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朱广财与姜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广财,姜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朱广财,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姜崇,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广财与被执行人姜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姜崇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广财借款人民币201,43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立民督字第23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