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与韦明、李修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韦明,李修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7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负责人韦毅红,行长。被执行人韦明。被执行人李修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与韦明、李修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平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明、李修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明、李修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法执字第007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