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373号原告齐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 判 员 赵向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齐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