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二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敖小毛、黄委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629号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李军。被告敖小毛,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黄委英,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敖小毛、黄委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敖小毛、黄委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