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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二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敖小毛、黄委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629号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李军。被告敖小毛,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黄委英,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敖小毛、黄委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敖小毛、黄委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