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周永平与江苏瑞佳化学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平,江苏瑞佳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1253号原告周永平。委托代理人过静,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云闯,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瑞佳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分水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4286166-6。法定代表人张瑞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城,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平与被告江苏瑞佳化学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永平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周永平负担。审判员 严勤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良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