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昌民初字第3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宗会与李继海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会,李继海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3182号原告杨宗会,女,56岁。委托代理人赵刚,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继海,男,5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宗会诉被告李继海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宗会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缴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