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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丁平生与裴忠华、詹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1287号原告:丁平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裴忠华,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詹裴超,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平生诉被告裴忠华、詹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平生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平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平生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盛燕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