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李连民、张选文、关键、赫秀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李连民,张选文,关键,赫秀娟,肖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被执行人李连民、张选文、关键、赫秀娟、肖记生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执行李连民、张选文、关键、赫秀娟、肖记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