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亮、李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亮,李玲,谢海滨,梁娟,谢国全,刘德意,谢晓业,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法定代表人周亘亮,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亮,农民。被执行人李玲(王亮之妻),居民。被执行人谢海滨,居民。被执行人梁娟(谢海滨之妻),居民。被执行人谢国全,农民。被执行人刘德意(谢国全之妻),农民。被执行人谢晓业,农民。被执行人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驻涟源市枫坪镇青树村。负责人谢海滨,该矿执行事务合伙人。申请执行人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被执行人王亮、李玲、谢海滨、梁娟、谢国全、刘德意、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务:一、由被执行人王亮、李玲清偿申请执行人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借款利息92675.73元逾期罚息34896.37元(借款利息、罚息均已计算到2014年11月5日),并从2014年11月6日开始,按年利率19.044%计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执行人谢国全、刘德意、谢海滨、梁娟、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对被执行王亮、李玲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王亮、李玲追偿。三、由被执行人王亮、李玲承担诉讼费10075元。四、申请执行费3800元。由被执行人王亮、李玲、谢国全、刘德意、谢海滨、梁娟、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亮、李玲、谢海滨、梁娟、谢国全、刘德意、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涉嫌非法集资,资不抵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涟源市人民法院(2014)涟民二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映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