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执字第17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苏州科医世凯半导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汇量电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2015执17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XX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172-17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熊大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远华,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谌卓男,该公司总经理。苏州XX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XX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五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市XX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苏州XX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五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洁靖审判员 刘卓江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五年一月××日书记员 江 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