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申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秀伶与张乐敬离婚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1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秀伶,女,汉族,1953年2月7日生,住项城市。委托代理人:王兢强,男,1970年3月2日生,住项城市。委托代理人:赵金玲,女,1970年6月1日生,住项城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乐敬,男,汉族,1953年11月23日生,住项城市。再审申请人李秀伶与被申请人张乐敬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周民终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秀伶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两人不予离婚至今,双方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交流和沟通,张乐敬也没有向其支付任何生活费用或给予过任何经济帮助,请求再审撤销原判,准许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根据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无和好和可能等方面考虑,给予双方一定的和好空间和时间,据此作出不予双方离婚的判决并无不当,李秀伶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综上,李秀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秀伶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彦兵审判员 周海峰审判员 陶 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燕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