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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3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滕翠玲信用卡纠纷2015金民初302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滕翠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302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区冼村路11号之一(南塔)14至16层、20至21层、23至33层、35至37层。负责人:阳烽,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谨,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翠玲,身份证住址南宁市兴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诉被告滕翠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赵璐璐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