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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先因与被告吴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先,吴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75号原告陈玉先,女,195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吴广林,男,195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陈玉先因与被告吴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玉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向原告陈玉先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向被告吴广林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由审判员郭洪山依法独任审理,于2015年10月16日上午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广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玉先诉称,2014年8月,被告吴广林借原告陈玉先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现金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广林未答辩。根据原告陈玉先的起诉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审理重点为:原告陈玉先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陈玉先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条1份,以此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被告吴广林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先提交的证据���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客观真实情况,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材料及庭审时原告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8月,被告吴广林借原告陈玉先现金5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8月10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1份,并与原告约定此款于2015年8月25日前还清,后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广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玉先借款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吴广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洪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