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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03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袁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3178号原告袁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崔建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兴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