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03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袁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3178号原告袁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崔建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兴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