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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慧成与刘凤云、李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492号原告刘慧成。被告刘凤云。被告李胜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慧成诉被告刘凤云、李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慧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慧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刘慧成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慧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慧成负担。审 判 长  曾庆伟人民陪审员  陈 婷人民陪审员  陈 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鑫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