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易广明与李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广明,李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909号原告:易广明,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易嘉玮,系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洁,女,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原告易广明诉被告李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广明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铭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芬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