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执字第005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咸安武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咸安武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熊辉,王红霞,夏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540-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咸安武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农商银行)被执行人熊辉,1966年8月,出生。被执行人王红霞,1968年8月,出生。被执行人夏小东,1974年10月,出生。本院在执行人武农商银行与熊辉、王红霞、夏小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熊辉、王红霞、夏小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武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熊辉、王红霞、夏小东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李启明审判员 刘 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