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金奈安力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丰安兴彩钢活动房安装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奈安力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丰安兴彩钢活动房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384号原告北京金奈安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阳村。法定代表人王敬爽,经理。被告北京丰安兴彩钢活动房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楼5层503室。法定代表人刘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奈安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丰安兴彩钢活动房安装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奈安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丰安兴彩钢活动房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金奈安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