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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焦丽霞与苗守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丽霞,苗守宽,折青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焦丽霞,女,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苗守宽,男,1945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折青梅,女,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丽霞诉被告苗守宽、折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丽霞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丽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83元,由原告焦丽霞负担。审判员  多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