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1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与孟×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18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女,1984年1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焦景收,北京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孟×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03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李×负担35元(已交纳),由孟×负担4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新华代理审判员 沈 放代理审判员 胡 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