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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夏某与陆某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陆某某,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046号原告夏某。被告陆某某。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陆某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对被告陆某某、姜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62.5元,减半收取331.25元,由原告夏某承担。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旭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