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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诉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蓝菊海与武坤祥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蓝菊海,武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诉保字第66号申请人:蓝菊海。被申请人:武坤祥。申请人蓝菊海与被申请人武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处理,申请人蓝菊海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坤祥所有的浙K×××××号轿车进行保全。保全金额共计15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武坤祥所有的浙K×××××号轿车。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伟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