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5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廷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廷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5021号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8号。法定代表人谭斌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宝清,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被告杨廷雁,男,1953年6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廷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隗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