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执字第4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林亚标与怀集县大岗镇中心初级中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442-2号申请执行人:林亚标,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3714。被执行人:怀集县大岗镇中心初级中学,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岑原伟,该中学校长。关于林亚标与怀集县大岗镇中心初级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怀法梁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怀集县大岗镇中心初级中学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林亚标清偿借款利息5627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肇怀法执字第4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怀集县大岗镇中心初级中学在怀集县大岗镇教育经费收支财务结算中心的经费收入伍万捌仟零贰拾壹元正予以冻结、提取。2015年10月15日,怀集县大岗镇教育经费收支财务结算中心已将本院冻结、提取的款项58021元转入本院指定帐户。所提取的款项58021元支付了本案的执行费753元,余下的款项5726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林亚标。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怀集县大岗镇中心初级中学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怀集县大岗镇中心初级中学在怀集县大岗镇教育经费收支财务结算中心的经费收入伍万捌仟零贰拾壹元正予以提取。所提取的款项58021元支付了本案的执行费753元,余下的款项5726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林亚标。被执行人怀集县大岗镇中心初级中学在本案的义务全部已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梁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能文审判员 苏罗群审判员 聂广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