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史建荣与邵荣生、周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建荣,邵荣生,周爱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1116号原告史建荣。委托代理人卢健政,江苏万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荣生。被告周爱珠。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建荣与被告邵荣生、周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建荣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建荣负担。审判员 陆明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沈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