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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执字第0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徽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024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宝代表人:肖兴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法定代表人:杜牡丽,该公司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池民三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已本院申请执行,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裁定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东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余加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童枞珍 微信公众号“”